近日有位中介好友询问,称一位老太询问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已故老头与其共有的房产,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挂牌交易。就此引发笔者思考,需要就这类“继承房”的买卖风险加以相关提示。
风险很大
所谓风险大,并非是指所有继承房,已经处理完毕的继承房产,产权清晰明确并不存在什么风险。这里说的继承房是专指尚未处理完继承事宜的房产。
举例来说,夫妻一方过世,房子在另一方名下,此时另一方未办理继承分割手续便欲出售房产,产权处于待定状态,其他法定继承人随时可能主张权利。一旦交易后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购房人面临定金、房款无法返还的风险,甚至陷入长期诉讼。
也有人说,如果其他继承人签了字是否可以?笔者也不建议购买,作为买方很难调查清是否全部继承人签字,且部分继承人可能因不知情或被代签而后续主张权利。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字是否真实有效,均难以核实,存在重大隐患。
保护善意买受人
如果已经购买了这类继承房,房屋也完成了过户,又遭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此时买受人只能依据《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寻求保护了。
善意取得需满足三大要件:买受人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完成登记。
然而实践中,法院对“善意”的认定较为严格,若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流程过于简化,或未正常询问卖方家庭情况,均可能被推定为非善意。
尤其在明知卖方配偶刚过世、家庭关系复杂的情况下,买方仍急于交易,更难主张善意。
此外,即便完成过户,若其他继承人举证存在隐瞒或伪造材料情形,登记机关亦可依司法判决撤销产权变更。
因此,购买此类继承房须谨慎,务必待继承手续完备、产权明确后再行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