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存在缺陷,直接关系到驾驶员和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
那么4S店出售已被质检总局宣布召回的缺陷车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能否构成欺诈?消费者又是否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
法律依据
《民法典》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500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国务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条例》17条,生产者应当将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销售者,销售者应当停止销售缺陷汽车产品。
事后告知不可以
4S店作为汽车销售机构,没有理由对车辆召回一事不知情,况且即便真不知情,其也不能免除自身责任。
因此只要有车辆公布召回,该车辆就应停止销售,不得售卖给消费者。有人会问,那车辆卖出后通知消费者召回并且免费更换、维修配件能否免除责任?
其实也是不可以的。因为判断4S店是否欺诈,是以交易时的行为为准。交易完成后再披露车辆瑕疵,仍然构成欺诈。
生命安全无儿戏
目前有些新晋汽车领域的厂商采取“边卖边补”的策略,实则将消费者生命安全置于不顾。其实对于召回车辆是禁止销售的,那么为什么要求如此严格?
我国对汽车缺陷制定有相应的行政规章和召回制度,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司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为了保障全体消费者权益。
本文作者:黄晓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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